某药品生产企业2022年共计发生研发费用1311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2023年3月企业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968.25万元,经聘请的税务师进行审核,发现相关事项如下(2021年改编):
(1)2019年研发投入1000万元并形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期10年,2022年度摊销金额为100万元。这一事项在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是( )万元。
A.75
B.100
C.30
D.50
(2)2022年自行研发投入614万元,相关明细如下表(单位:万元)
项目 | 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 | 折旧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 | 其他相关费用 |
金额 | 200 | 120 | 140 | 80 | 74 |
这一事项在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是( )万元。
A.451.1
B.450.0
C.600.0
D.601.4
(3)2022年委托关联企业进行应税药品研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研发费用金额220万元、税额13.2万元,该费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一事项在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是( )万元。
A.176.00
B.220.00
C.186.56
D.147.00
(4)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支付不含税研发费用477万元,该境外机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无代理人。这一事项在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是( )万元。
A.477.00
B.517.33
C.636.00
D.3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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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