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准予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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