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某公司财务人员向税务师提出了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税问题:
(1)本市最近遭遇了较强降雨,该公司虽将货物全部存于仓库做好了相关措施,但仓库仍浸水,导致存货无法使用而损失,损失金额为10000元。这种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2)存货盘点过程中,发现原材料盘亏1200千克,每千克购入成本为10元(2022年3月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税率13%)。经查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要求:如果您是税务师,请回答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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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强降雨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公司已经做好相关措施,所以发生的损失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拓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10000元。
(2)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盘亏,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确认为资产损失。同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损失=1200×10×(1+13%)=13560(元),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税前扣除。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3560
贷:原材料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60
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1356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3560
【拓展】
若经查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存货全部被相关部门没收,则全部损失13560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账务处理记入“营业外支出”的13560元,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