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收范围广泛。
3.税率低、税负轻。
4.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立法原则
1.广集财政收入。
2.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化建设。
3.培养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
4.维护我国涉外经济权益。
5.加强对其他税种的监督管理。
加工承揽合同: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情形 | 计税规定 | |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 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 | 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 |
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0.3‰计税 | ||
合同中未分别记载 | 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税率0.5‰ | |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 (1)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2)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税率0.5‰ |
1年前
类别 | 说明 |
特殊行业★★★ | 1.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邮) |
2.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运) | |
3.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储) | |
4.对国家石油储备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储) | |
5.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 |
6.(2019.1.1-2020.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水) | |
6.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新增) | |
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小规模,2020年新增) | |
8.为支持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奥,2020年新增) | |
特殊行业 | 9.从2018年5月1日起,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减半征税,其他营业账簿免税(资帐)★★★ |
1年前
类别 | 说明 |
企业改制、重组类(改) | 1.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 |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改) | |
基金类 | 1.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单边免,其它方收)(基) |
1年前
类别 | 说明 |
房产类★★★(房) |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
2.(2019.1.1-2020.12.31)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 |
3.(2019.1.1-2020.12.31)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
4.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
5.(2019.1.1-2020.12.31)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1年前
纳税人 | 解释 |
1.立合同人 | 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
2.立据人 | 指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如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书据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
3.立账簿人 | 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
4.领受人 | 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
5.使用人 |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
6.签订人 |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单位和个人) |
【注意】: (1)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2)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3)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代为承担纳税的义务 (4)印花税兼有行为税和凭证税 (5)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的根本区别是:除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外,一般情况下双向征收 |
1年前
1年前
事项 | 说明 | 税务处理 |
1.核算形式 | 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 | 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
分级核算形式的单位 | 财会部门和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均应按规定贴花 | |
2.不记载金额 |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花 | |
3.单页记载 | 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 | |
4.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 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
经费来源自收自支单位 | 营业账簿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 |
5.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营业账簿,应由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 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 | 记载资金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贴花 |
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 | 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 |
6.企业改制、合并、分立 | (1)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 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 | ||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 | ||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 ||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
1年前
营业账簿
类别 | 解释 |
12.营业账簿 | 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率0.5‰,2018.5.1减半)和其他营业账簿(各种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均属于营业账簿,税额5元一件,2018.5.1免) (1)资金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归属于财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帐册。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
1年前
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 |
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 | 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
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 | 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
1年前
类别 | 解释 |
1.购销合同(0.3‰)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1)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例如订购单 (2)对于工业、商业等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替代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4)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5)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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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要贴)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