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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审核

1.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和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价定率计税的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有特例),都是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及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除另有规定外,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3)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的押金,除另有规定外,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4)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或收取时间超过1年,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5)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5.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消费税。

6.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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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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