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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卷烟、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1.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外,批发环节再征收一次

1)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税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3)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11%,并按0.005/加征从量税。

4)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电子烟除了在生产销售、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外,批发环节再征收一次

1)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2)电子烟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3)纳税人批发电子烟的,按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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