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银铂钻”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1)“金银铂钻”包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含镀金、镀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2)“金银铂钻”消费税税率为5%。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1)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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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