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5.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8.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
10.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1.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2.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4.下列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和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15.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16.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8.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0.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4.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26.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7.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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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