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销售行为,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款: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使用“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该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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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