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融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19年第二季度经营业务如下:
(1)向企业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8000万元,利息支出1600万元。
(2)转让债券,卖出价2200万元,该债券于2017年6月买入,买入价1400万元;该金融机构2019年第一季度转让债券亏损80万元。2018年底转让债券仍有负差100万元。
(3)为企业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取得手续费收入53万元;代理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收入67万元。
(4)承租居民贾某门市房作为营业网点,租赁期限为3年,合同规定按季度支付租金。支付本季度租金价税合计4.2万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自动存取款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该设备已按固定资产入账。
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本季度取得的相关票据均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20年)
业务(1)销项税额为( )万元。
A.362.26
B.480.00
C.384.00
D.452.83
业务(2)销项税额为( )万元。
A.35.09
B.40.75
C.43.20
D.124.53
业务(3)销项税额为( )万元。
A.6.79
B.3.18
C.3.00
D.7.20
该金融机构本季度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486.54
B.487.17
C.477.72
D.4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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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