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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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