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准予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2年前
【答案】
(1)4月份购入租赁服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4(万元)。
(2)5月份购入电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7.54×8/10=6.03(万元)。
(3)6月份购入零配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某货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货物运输及仓储,其中仓储业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023年4月租入一幢房产作为公司行政办公楼。年租金为65.4万元,于当月支付一年的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万元,税额5.4万元。2023年5月支付电网公司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8万元,税额7.54万元。2023年6月采购一批零配件用于运输车辆修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按规定申报抵扣;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的销售额比例为8∶2。
问题:
(1)2023年4月支付租金的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为多少?
(2)2023年5月支付电网公司电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为多少?
(3)2023年6月采购一批零配件的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为多少?
【解析】2023年4月30日转用于应税项目,5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则按研发大楼的净值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70×[(3270-3270×1÷20)÷3270×100%]=256.5(万元)。
【答案】A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4月3日购入一栋专门用于免税A产品技术开发的研发大楼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万元、税额270万元,因专用于免税项目,该纳税人未进行用途确认,未抵扣进项税额。该研发大楼预计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23年4月30日,该企业转型将上述研发大楼用于研发应税商品(B商品)。则关于此项业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6.5万元
B.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70万元
C.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3.9万元
D.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注意事项
(1)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
(2)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
(3)在审核转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把握此种情形只发生于可持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要注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以原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前提,并审核转回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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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