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果汁饮料生产销售。
2023年6月,包装物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39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900
后附原始凭证: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1份:饮料包装瓶塑化剂超标,予以没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收据1份:饮料包装瓶1批,金额30000元。
经核查,该批饮料包装瓶于2022年2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0000元,税额为3900元。进项税额已于2022年2月申报抵扣。
问题:根据上述资料,对公司处理不符合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请指出错误之处并改正。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答案】包装物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正确。
【拓展】全部损失33900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账务处理记入“营业外支出”的33900元,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