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包装物
(1)区分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包装物押金
①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在销售货物时收取,则属于价外费用,通常是含税金额,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税,适用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②包装物押金是销售货物时,另收取的,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
(2)包装物押金
包装产品类型 | 情形 | 增值税处理 | |
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 | 单独记账核算 | 收取时 | 不并入 销售额征税 |
1年以内,未逾期 | |||
1年以内,但逾期未退还 | 价税分离 并入销售额 | ||
超过1年(12个月) | |||
未单独记账核算 | 收取时 | ||
其他时点 | 不再重复计税 | ||
其他酒类产品 |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 | 收取时 | 价税分离 并入销售额 |
其他时点 | 不再重复计税 |
“包装物”相关的增值税处理
(1)单独销售包装物,按照一般销售货物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单独出租包装物,取得包装物租金,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3%。
(3)包装物押金计税时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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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