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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多选
木桑
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丙所有的位于天府路35号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甲、乙与丙之间的债务性质属于( )。
A、
法定之债
B、
特定物之债
C、
复数主体之债
D、
按份之债
E、
选择之债
311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4)
柠檬儿
1年前
柠檬儿
23
1年前
木桑
正确答案:BC
1年前
木桑
甲、乙与丙之间是协商成立房屋购买合同,属于意定之债(选项A错误);购买对象是位于指定地点的不可替代的房屋一套,属于特定物之债(选项B正确)、简单之债(选项E错误);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复数主体之债(选项C正确),对丙不区分份额的承担付款责任,属于连带之债(选项D错误)。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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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