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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死亡;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3)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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