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存货的暂估入账处理
①月末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10000
②次月初冲销暂估
借:原材料(红字冲销)
贷:应付账款—XX供应—暂估/无票(红字冲销)
③发票来了按实际额入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02
固定资产的暂估入账
①暂估成本
借:固定资产—暂估
贷:工程结算/应付账款—暂估
②次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③工程结算后
借:固定资产(差额,可以是正数也可以是负数)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承包商—暂估(红字负数)
①暂估入账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②超过12个月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固定资产计税问题
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③对取得部分工程发票的固定资产涉税问题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在固定资产投入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的,未取得发票部分的折旧不得扣除,已扣除部分于当期进行纳税调增。
03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账务处理案例
①1月份,以原合同为凭证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暂估 1000万
贷:应付账款—承包商—暂估 1000万
②2月份开始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4.17万(1000÷20÷ 12)
贷:累计折旧 4.17
③22年1月份获得发票时分录
借:固定资产 1190万
固定资产—暂估 -1000万
应付账款—承包商—暂估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190万
④2022年2月30号计提折旧
新月折旧额=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剩余折旧年限÷12
(1190-50)÷ (20-1)÷12=5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万
贷:累计折旧 5万
⑤21年纳税调整
21年会计上的折旧= 1000÷20(折旧年限)=50万
21年税法上可抵扣折旧=1190÷20=59.5
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2.38(9.5×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38
⑥22年及以后纳税调整
22年会计上的折旧60万((1190-50)÷19),税法折旧依然是59.5万。应纳税所得额转回0.5万,对应所得税转回1250元(5000×25%)。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0元
贷:所得税费用 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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