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师事务所(掌握)
1.行政登记
(1)行政登记的主体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①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③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2)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项目 | 具体规定 | |
组织形式 | 合伙制 | 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
有限责任制 | 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 |
合伙人或股东 | 自然人 | ①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
合伙人或股东 | 税务师 事务所 |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合伙人或股东 | 科技、咨询公司 |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名称字号 | 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
(3)行政登记管理
项目 | 具体规定 |
行政登记 | ①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 ②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③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变更登记 | 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
注销登记 |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
2.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制度内容
①质量控制组织机构;
②职业道德要求;
③与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政策;
④业务承接与保持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⑤业务委派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⑥业务计划、重大风险识别与处理、业务证据收集与处理、业务复核、业务分歧处理、业务监控等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
⑦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
(2)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①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提高本机构信用管理水平承担责任。
②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其他成员为所承担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③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涉税服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并提供对应措施使涉税专业服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④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独立性对涉税服务人员的要求,及时发现、处理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情形。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注意以下方面:
a.覆盖所有的涉税服务人员和业务流程;
b.针对本机构内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关系、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等事项制定独立性政策;
c.根据本事务所的情况,列举威胁本事务所独立性的具体情形和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d.要求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机构提供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⑤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⑥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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