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
(1)范围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2)程序
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
知识点小结
本知识点是本章的高频考点,3种题型均可考核。重点掌握:
(1)一般复议的受案范围,除掌握属于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外,还需掌握抽象行政行为只能“一并”、不能“单独”申请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掌握受案范围外,还须掌握不同的税务行为的救济程序(复议前置or复议诉讼选择型)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