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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

  (1)范围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2)程序

  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

  知识点小结

  本知识点是本章的高频考点,3种题型均可考核。重点掌握:

  (1)一般复议的受案范围,除掌握属于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外,还需掌握抽象行政行为只能“一并”、不能“单独”申请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掌握受案范围外,还须掌握不同的税务行为的救济程序(复议前置or复议诉讼选择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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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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