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1)征税行为——即纳税争议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注意】上述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结合第6章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结合第三章)

  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2)-(12)类案件,在对处理结果不服时,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586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4)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