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具体+部分抽象)
具体行政行为 | 作为行为 |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许可:包括:实施、变更、中止、撤销许可。 (4)行政确认:如: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5)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如强制兼并、强制担保等。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乱摊派、乱收费。 (8)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不作为的行为 | (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2)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 |
抽象行政行为 | 范围 |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提示】以上“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结合第一章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权理解把握) |
提起复议的方式 |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时,“一并”提起。 | |
复议机关的处理 |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注意】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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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