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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合伙企业借款300万元,由丙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业、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甲公司又以一张汇票出质,与乙合伙企业签订了质押合同。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合伙企业,但未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设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8年)
A.质押合同无效
B.抵押权未设立
C.质权未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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