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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注意】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征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1.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2.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3.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见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注意】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

1.是税务复议机关的裁决活动。

2.审查对象=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税收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对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3.“不告不理”的原则。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提起申请。

4.不仅审查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适当性

★★★5.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衔接方面也有特殊性

》主要表现为纳税争议实行复议前置。

  

  【提示】除“征税行为”之外的“其他”税务争议案件,如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具体见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知识点小结

  该知识点基本不单独考试,一般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复议相互结合理解其特征。掌握行政复议是“准司法”行为,而非“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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