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
一、实名制管理(熟悉)
实名制采集的信息包括“机构”“人员”和“业务信息”三类。
1.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1)报送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实名信息。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类别、证书名称及编号、加入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
(2)报送路径
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电话、学历、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实名信息。
报送资料 | 报送时间 | 提示 |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 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 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 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送 | ||
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 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报送 | ||
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 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 |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实名信息包括:
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服务起止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
报送资料 | 报送时间 |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 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 | 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报送 |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 | 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
二、业务信息采集(熟悉)
1.四项业务报告采集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2.其他业务的报送
上述四项涉税服务业务之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服务信息。
3.年度报告的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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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