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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
  1.实施机关【2013、2018年单选】
  (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注意】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不包括规章。
  (2)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查封、扣押的对象(1“仅限”+3“不得”) 【2018年多选】
  >>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
  

  4.查封、扣押的法定时限
  (1)一般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即30+30。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注意1】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注意2】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对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的体现)
  (1)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扣押的,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查封、扣押的处理
  (1)作出处理的时间
  30+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如何处理?
  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问题1】行政机关何时解除查封、扣押?【2012、2013年多选】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与违法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不再需要)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期限已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问题2】解除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1)立即退还财物;(退还原物)
  (2)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已卖的还钱)
  (3)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价低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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