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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要求
  1.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2.设定后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3.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和实施机关就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62人看过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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