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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审理方式:书面审理会议审理相结合

  (1)审限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30+15)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书面审理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①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30+30)

  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3)会议审理

  ①适用案件

  适用于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②程序

  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③会议召开

  2∕3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

  ④会议由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⑤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包括确定审理意见等不同的处理。审理意见书由审委会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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