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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范围——即重大税务案件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委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682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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