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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自然人股东将资金无偿出借给所在企业,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这个说法对吗?

答复

这个说法不对,自然人股东将资金无偿出借给所在企业,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注意

自然人股东将资金无偿出借给所在企业,由于属于关联交易,容易出现定价不公允,不符合市场原则,带有转移利润、人为调节利润、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若是无正当理由,个人所得税上也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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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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