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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

【2017年单选、2016年综合】

税务行政处罚

【2012年综合】

听证的范围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罚款【公民2000元以上(含本数)、组织10000元以上(含本数)】;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听证权告知

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听证申请的提出

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原3日)提出(申请形式未明确规定)

适用《行政处罚法》的5日内提出(需书面)

【注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是3日,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未作明确规定

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通知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的主持与参与人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注意】行政机关必须亲自参加

——

组织听证会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听证的终止

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

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案卷制度)

教材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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