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
| 行政处罚 【2017年单选、2016年综合】 | 税务行政处罚 【2012年综合】 |
听证的范围 |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1)罚款【公民2000元以上(含本数)、组织10000元以上(含本数)】;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
听证权告知 | 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 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听证申请的提出 | 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原3日)提出(申请形式未明确规定) | 适用《行政处罚法》的5日内提出(需书面) 【注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是3日,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 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未作明确规定 | 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
听证通知 |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
听证的主持与参与人 |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注意】行政机关必须亲自参加 | —— |
组织听证会 |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 |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
听证的终止 | 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 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 | |
制作听证笔录 |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案卷制度) | 教材未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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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