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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有变化)

项目

内容

适用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案件

程序

立案

【提示】简易程序中不需要立案程序。2年(或5年)以内未发现的,一般不予立案追究

调查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

2)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3)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4)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1)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处罚建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③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提示】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1)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制作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送达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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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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