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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重点把握地域管辖与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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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包含地方性规章)

【提示】《海关行政处罚条例》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注意】“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仅限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则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2.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行政执法权的下移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3.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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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管辖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5.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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