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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注意】

1)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如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的授权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受委托的组织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②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③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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