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
可以撤销 |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应当撤销 | 相对人以欺骗或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注意】无论是“可以”还是“应当”,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许可不得撤销。
2.行政许可的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如律师死亡,其资质子女不能继承,只能注销;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提示】
(1)撤销通常指该许可实施时即有瑕疵。注销只是手续的办理问题,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
(2)基于相对人的过错(欺骗、贿赂)取得的许可“应当”撤销,基于行政主体的过错取得的许可“可以”撤销。但无论是“应当”撤销还是“可以”撤销的情形,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许可不得撤销。
【思考】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撤回或无效后,对其损失是否需要赔偿(补偿)?
| 情形 | 时间 | 损失 |
无效 | 具有重大瑕疵 | 自始不发生效力 | 赔偿 |
撤销 | 要件有瑕疵;行为不适当 | 撤销时失效,溯及既往(成立时丧失效力) | 行政主体违法:赔偿 |
废止(撤回) | 法条已变; | 废止时失效 | 补偿 |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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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