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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

可以撤销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应当撤销

相对人以欺骗或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注意】无论是“可以”还是“应当”,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许可不得撤销。

  2.行政许可的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如律师死亡,其资质子女不能继承,只能注销;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提示】
  (1)撤销通常指该许可实施时即有瑕疵。注销只是手续的办理问题,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
  (2)基于相对人的过错(欺骗、贿赂)取得的许可“应当”撤销,基于行政主体的过错取得的许可“可以”撤销。但无论是“应当”撤销还是“可以”撤销的情形,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许可不得撤销。

  【思考】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撤回或无效后,对其损失是否需要赔偿(补偿)?

  

情形

时间

损失

无效

具有重大瑕疵

自始不发生效力

赔偿

撤销

要件有瑕疵;行为不适当

撤销时失效,溯及既往(成立时丧失效力)

行政主体违法:赔偿
相对人违法:不赔偿

废止(撤回)

法条已变;
情况已变

废止时失效

补偿

505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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