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法定原则
(1)设定权法定——详见“行政处罚的设定”知识点;
(2)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3)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处罚程序法定。
【注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新增)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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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