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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含税务行政许可)
  

  1.申请
  (1)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注意】税务行政许可也可以委托他人
  (2)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信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的申请材料。
  (3)八项公示: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免费)。——便民原则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与此完全一致

  2.受理
  

  3.审查
  (1)审查方式=形式+实地(2名以上);
  (2)下级行政机关初步审查(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若材料不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但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材料)。

  4.决定
  (1)当场能决定的:当场作出。
  (2)一个主体实施许可:20日+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平级多个主体实施:45日+15日。
  (4)跨级多个主体实施:下级20日审查,上级20日结束。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一般的:20+10;
  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注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注意】
  (1)行政许可决定采用书面形式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3)税务行政许可:自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公开,10日内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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