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参考如下:
(一)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的处理规定: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二)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三)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四)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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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