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事项

例举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普通许可,一般无数量控制

如出入境许可、治安许可、爆炸物生产运输许可、医用口罩防护服生产许可等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如无线电频率使用、狩猎、采伐许可等

(3)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特殊技能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主要对人

如医师资格、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针对“物”

如特种设备的年检、航空器适航的认定等

(5)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事项——登记
【注意】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主体登记事项,不属于此类事项范围。权属登记(如不动产登记)和人身关系登记(婚姻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

如企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可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如保姆资格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如一般商品或服务价格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如资质评定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如骑自行车不需要获得执照、一般生活用品的假冒伪劣

865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4)

2年前

2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