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事项 | 例举 |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普通许可,一般无数量控制 | 如出入境许可、治安许可、爆炸物生产运输许可、医用口罩防护服生产许可等 |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 如无线电频率使用、狩猎、采伐许可等 |
(3)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主要对人 | 如医师资格、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 |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针对“物” | 如特种设备的年检、航空器适航的认定等 |
(5)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事项——登记 | 如企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
2.可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如保姆资格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如一般商品或服务价格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如资质评定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如骑自行车不需要获得执照、一般生活用品的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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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