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起来重温一下,有关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吧。
1.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2.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3.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4.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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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