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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好时光】税法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3.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提示】

(1)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3)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5.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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