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内容

1.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1)规定应当公布。
2)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便民和效率原则

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救济原则

1)办理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第8条)【2019、2020年单选】

含义

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所形成的正当期待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法律保护。
1)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定力的体现;
2)确需改变(撤回or变更)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如以前颁发许可证的污染企业,为了环保而撤回许可证后停产。

内容

1)取得的许可正当,相对人基于对许可的合理信赖,受到法律保护;
2)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无过错
3)行政机关撤回或变更许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第9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利。

7.监督原则(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370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2)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