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的一般确认条件:a.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b.企业对已售出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实施有效控制
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d.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在遵从上述条件外,以下销售方式的确认时间: 销售方式 | 确认方式与时间 |
①托收承付 | 办妥托收手续 |
②预收货款 | 发出商品 |
③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 a.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 b.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时 |
④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收到代销清单 |
【注意】:第④点的增值税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方式 | 确认方式与时间 |
⑤售后回购 | 性质1:售后+回购 a.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合(1)和(2)规定确认。 b.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性质2:融资性质,不符合(1)和(2)的确认条件 a.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本金); b.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