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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信息、公开情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在报纸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警示、环保行政机关给公共道路边的树木打虫药、物价行政机关对某商店进行物价检查等。

特征

1)是一种公法行为

2)是一种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

3)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即行政主体实施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最主要的特征

种类

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民政机关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等

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气象报告)等

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

法律救济

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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