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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

含义

又称为行政契约、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基本要素

主体要素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一方主体,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另一方主体

职权职责要素

行政协议必须与行政职权紧密相连,与履行某种行政职责相关

目的要素

行政协议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为要素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协商订立协议

内容要素

内容主要体现或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主体一方的行政优益权

特征

1)双方行政行为(【注意】绝大部分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

2)行政性+合同性(契约性)

3)从属法律性

4)强制性。协议中约定了强制执行条款,一旦强制执行相关条件成就,而相对人又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将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或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协议未约定强制执行条款,一旦强制执行条件成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该决定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或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典型协议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

860人看过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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