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未生效:作废,当月;已生效:红冲,跨月)
(1)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注意红字冲销金额的上限)
(4)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可通过发票记载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做到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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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