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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1.含义

  ◆动态上: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静态上: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为规则

  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对事不对人,如北京积分落户政策,机动车摇号新政等。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可以反复适用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注意】《行政诉讼法》已将规章以下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不得单独对其提起诉讼。

  3.分类

  

632人看过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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