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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条件

法律后果

无效

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

(1)自始无效

(2)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撤销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主体、内容、权限、程序任何一个合法要件欠缺,均会导致被撤销;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1)撤销失效,但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撤销后是否赔偿,视过错而定

废止(撤回)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如禁食野生动物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抗旱或抗洪。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如冬奥会结束

(1)从废止之日起失效。

(2)被废止之前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3)相对方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4)因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注意】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

  【提示1】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提示2】撤销与废止(撤回)的根本区别是:撤销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即有瑕疵;而行政行为的废止(撤回)则是行政行为成立时本无瑕疵

  【提示3】第二章中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此问题可以结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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