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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工会经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有一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财政拨款中只有人员经费,无公用经费。
单位人员工资由财政拨款和自有资金共同支付,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后已通过税局上缴(自有资金支付)。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拨款支出的工资作为单位管理费用对冲财政拨款,

请问:汇算清缴时,以财政拨款中支付的工资为基数计算上缴的工会经费需不需要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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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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