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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立法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

  1.行政立法的概念

  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2.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法的渊源中已涉及)

  

制定主体

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

地方性规章

(4)

设区的市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提示1】对于(3)(4)而言“人民政府”制定的是“地方性规章”;“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

  【提示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

  【高频疑问】各种渊源的具体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法律)

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条例、细则、规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

……办法、规则(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XX省∕市……》

……办法、规则(地方性规章)

特定地方政府

……条例(地方性法规)

特定地方人大或常委会

541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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