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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设备发生安装费的财税处理!

企业外购设备经常会发生安装费,为使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安装费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中如何处理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附件1《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设备发生的安装费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明确,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等价形式补偿,从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固定资产。本条关于外购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致,也与会计准则上的规定一致。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购买价款,这是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主体构成部分,是指企业通过货币形式,为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其次是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是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设备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一致,包括为使设备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安装费。


2.购进500万以下设备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018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明确了“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此前的政策文件中未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通知》下发后,不少企业询问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如是否包含安装费等。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货币形式购进设备的单位价值包括为使设备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安装费。


3.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第二条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包括为使设备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安装费。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565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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